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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 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7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