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