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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主管部门
遂昌县林业局
许可事项
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准
相关内容
具 体 内 容 说 明
一、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核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上报市林业窗口受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或审核同意的,按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丽水市林业局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不同意的,由丽水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申报材料
1、 使用林地申请表;
2、立项批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计委立项批复),其他小项目由使用林地单位提出报告,乡(镇)政府签字盖章代替;
3、林权凭证;
4、补偿协议(村委会盖章);
5、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6、森林植被恢复措施(需原地恢复);
7、林地收费票据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
法定时间:15天 承诺时间:15天
四、收费标准
1、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等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单价:6元/平方米;2、 未成林造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单价:4元/平方米;3、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单价:8元/平方米;4、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单价:10元/平方米;5、 疏林地、灌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单价:3元/平方米;6、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单价:2元/平方米;7、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六、查询方式
8122804
七、备 注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内受理,法定时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