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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 防雷检测报告原件及原建筑总平面蓝图;
3、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5、 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他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 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位;
7、 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以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8、 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有消防设施联坳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计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9、 竣工图一图,包括: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10、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位及培训记录;
11、 钢结构建筑需提供钢结构检测报告原件。 |